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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供应方。
(2)设备供应方应履行向采购方交付设备或支付提取设备的凭证 ,供应方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采购方支付设备相关资料。
(3)供应具有知识产权的设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相关方另有约定外,其设备的知识产权不属于采购方。
(4)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采购方可以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采购方拒绝接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供应方承担。
(5)采购与供应约定设备检验期间,采购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所采购的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供应方,采购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规定。
(6)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购设备,当采购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供应方可以要求采购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供应方解除合同,供应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采购方要求支付该设备的使用费。
(7)国外引进订购的设备,要选定国际公证商检机构进行设备质量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