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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设备租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后即告成立,不以租赁物交付为要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租赁活动的主体,如出租方应为设备所有者的法人或授权代表,承租方应符合民事活动能力的当事人。租赁方和出租方应明确。
(2)设备租赁的名称要使用全称,要规范、详细和具体。可注明设备的商标、型号、规格、编号等情况,以便明确承租方的妥善保管与合理使用、及时归还的义务。
(3)明确租赁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设备的质量应规定合理的磨损或能耗标准。
(4)约定租赁设备的用途和许用范围,对合理确认双方的责任有重要作用,可以避免承租方在超出设备性能范围使用不当而使设备造成早期损坏。
(5)约定设备的租赁期限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是设备租赁经济权利和义务必不可少的内容,上述内容一经以合同形式确定,租赁方和承租方应承担履约或违约的责任。
(6)设备租赁后维修保养责任如果不明确,将直接影响设备租赁期或设备租赁后设备完好状态的可靠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法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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