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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

2012-11-05 14:48设备大视野人气:19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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