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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价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计价的价值,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时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置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款等作为入账计价值。如属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入账计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计价值。如属专项贷款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计价值可包括在建过程中的利息支出额;如属非专项贷款如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其入账计价值不能包括在建过程中的利息支出额。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一般经过中介机构评估)作为入账计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即账面净值或现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计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计价值。
(6)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拨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计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拨入的固定资产,按拨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计价值。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计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可参照市场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价格估算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计价值。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时,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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