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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设备使用车间或设备车间提出封存申请,由设备工程师办理设备封存手续。
2、段填报"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局业务处设备科审批同意后,留业务处一份,两份返回段。设备车间留一份归档备查,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停止提取设备折旧费依据。
3、封存设备管理
(1)设备封存前需达到完好状态,按铁道部颁发的《封存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排水、清扫、涂油、切断电源,并用塑料布或其它材料做好防护。
(2)封存设备应定期保养,半年应进行空转运转,蓄电池进行充放电检验等;满一年应按设备小修范围进行一次保养。
(3)设备封存期满一年,则必须启封或重新申请封存;连续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为闲置设备,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按照铁道部"铁资金〔1999〕69号"文件(《铁路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调剂使用。
(4)封存设备不允许外借、使用。
4、启封设备管理
(1)由于生产需要,未到或超过封存期的设备需要投入使用,由设备工程师填报"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总工程师审核、盖章后上报局业务处设备科,审批同意后返回段二份,设备工程师留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财务部门。
(2)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备方可启封。
(3)设备启封应进行清扫、去油、检查油路、电气绝缘、试运转等,原则上启封二日后设备应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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