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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召回,报废等制度

2013-10-22 11:09设备大视野人气:536


水电站特种设备

水电站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首立召回制度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有诸多亮点,召回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我国的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此次为首次确立,目的是强化生产单位的责任。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召回不等于退货,可以采取修理、更换,包括部件等。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

  确立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此次立法特别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并强调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这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将大有益处。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险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放心保)。周广军接受采访时表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鼓励性条款,目前江苏省质监部门也正在积极总结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将多方听取各类意见,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我省开展的可行性以及实施的具体方案,供相关领导部门参考。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这项新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的特种设备要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并且能够督促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也是对监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建设的一项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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