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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设备前期管理办法(上)

2012-12-14 10:01设备大视野人气: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前期管理,提高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设备前期管理工作程序,即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及初期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四条 设备前期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必须在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和规划的统筹安排下,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制造部、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有关部室、车间相互协调配合下完成。
    第五条 总经理、生产和技术副总负责设备规划和选型方案的综合平衡、决策。
    第六条 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负责设备投资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分析,拟定新购置设备的技术协议,提出设备选型的初步意见,对所选设备的工艺性、精度、性能、生产效率、技术条件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制造部负责设备供货方的确定、设备购置的商务谈判、安装调试及设备使用初期整个前期过程的管理,对所选设备的实际性能与技术协议的一致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负责计划立项、投资金额,组织投资经济效果分析。
    第九条 各部室,使用车间参加调研、选型,提供设备调试的操作人员、试件等条件,配合做好设备使用初期管理。
 
第三章 设备规划立项
 
    第十条 设备规划的内容
    设备规划的工作内容: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考虑到今后生产发展、新产品开发、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需要,通过调查研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结合公司现有设备的能力、资金来源,综合平衡而制定公司中、长期或短期的设备规划。
    第十一条 设备规划的依据
    (一)以公司经营规划和年度生产、新产品试制等计划大纲为依据,满足提高产品产量、产品更新换代、扩大品种、质量升级、产品加工工艺要求;
    (二)根据原有设备技术状态劣化程度和有无修复价值而提出的设备改造与更新要求;
    (三)考虑到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
    (四)以国内外新型设备的发展情报为依据,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
(五)选择最佳的设备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设备规划由公司工艺主管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有关部室、车间参与编制。
第十三条 设备立项在设备规划确定后,由制造部负责、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有关部室、使用单位配合,确定需要更新改造设备的明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更新改造项目的程序:
1、   使用单位填报《新购设备申请表》;
2、   公司工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   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根据年度更新改造费用确定是否列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五条 各车间用维修费购置二类机电产品只需填报《设备购置申请单》交设备购置部门即可。
第十六条 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须报董事会进行讨论决策。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进口设备的立项,需报董事会公司审批。
 
第四章 设备选型
 
    第十九条 设备选型
设备选型由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负责,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必须遵照"选用国家推广的产品,不选用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的原则,认真选型,必要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参与意见,最后交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外购。
第二十条 设备选型的要求
    (一)必须遵照选择"技术先进、生产适用、运行可靠、便于维修、价格合理的设备”的原则;
    (二)设备工作能力要能满足产品要求,并有提高,要有适应产品升级的能力,注意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在同行业和地区的评价与服务信誉;
    (三)工作精度能稳定地满足工艺和产品设计的要求;
    (四)可靠性、适应性、维修性良好,标准化程度较高,维修资料齐全;
    (五)操作简便,能改善操作者的劳动条件;
    (六)尽量考虑与公司现有设备相关联或成套;
    (七)设备投资的技术经济效益高;
(八)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法令、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九)能耗低,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规定;
    (十)选型时广泛收集市场设备货源信息、情报,不仅要到制造厂调查询问,还必须到使用单位实地考查,必要时应做性能试验;
(十一)自制专用设备按《自制专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在进口、大型、精密、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型时,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必须严格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根据产品工艺和生产发展的要求,初步订出所选设备的型号、规格、价格,并向制造部提供购置设备的技术条件及必要的参考样本;在总经理、生产、技术副总的组织下,由使用单位、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制造部及有关单位对初选设备进行选型考察,其结果由制造部牵头共同填写《设备选型调查表》并由总经理、生产、技术副总审定。运输、理化、检验、计量、电算、福利、办公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统一由制造部购置或由制造部委托归口单位购置。
    第二十一条 制造部与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如对所选设备有争议时,由总经理、生产和技术副总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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