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备购置
第二十四条 国产单台或成套设备的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口单台或成套设备价格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关键设备要求以招标议标方式采购,具体招议标工作由公司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组织,有关使用单位参加,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按公司《设备购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产单台或成套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以下,进口单台或成套设备价格在1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具有一定批量的应组织集中采购,不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可由公司有关部门在广泛论证、货比三家的基础上,经过综合比较后择优选择。
第二十六条 设备购置权限
1、凡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二类机电产品订购合同金额在四万元以下由设备购置具体业务人员经办,但须向设备部门主管领导报告订货工作情况;
2、凡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二类机电产品订购合同金额在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其订货业务须由两人共同询价。询价结果需向设备部门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由两人共同签订订货合同;
3、凡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二类机电产品订购合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设备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组织三人订货小组,向不少于两家的供货单位询价、进行价格性能比较,并将询价选择情况报告生产和技术副总,由生产和技术副总审查决定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设备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擅自签订的订货合同,一律无效。对私自购置的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二类机电产品,原则上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备购置合同管理
设备购置工作管理人员,根据设备购置计划确定的项目,按照设备选型决策和购置设备申请表的内容,进行设备货源调查、询价、择优选定购货方式,在与制造厂达成技术协议的基础上,谈判有关合同事宜,最后签订订货合同。若拟设备与设备购置计划,项目在型号、规格等技术要求不符时,及时向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反馈信息,由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
设备购置合同的要求:
(一)设备订货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设备订货合同必须内容完善,双方承担责任明确,文字准确;
(三)设备订货合同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动因素(如质量验收标准、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及违约的责任;
(四)对大型、精密、关键、稀有、进口设备的订货合同,要有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要规定到供方制造厂监制、验收、试车和供方来公司安装调试等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五)设备订货合同的法律审查、审批、签约和合同登记管理,必须按公司有关的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进口设备到达后制造部要及时申报商检,组织开箱检查,由使用车间与制造部共同认真填写开箱检查记录,及时联系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引进设备应实行预验收制度,预验收一般应由制造部、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和使用车间参加。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入库验收、库存保管、出库移交等管理工作,现按《物资技术保管规程》的要求办理。设备技术资料由制造部及时归档管理。
第六章 设备安装验收及初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安装的工作内容包括安装计划的编制、实施、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设备安装工作的要求
1、根据公司设备规划、外购设备订货合同的交货期,编制安装计划(包括用工、用料、费用预算)。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必须在开工前一个月下达施工单位;
2、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负责提供安装平面位置图与工艺要求。制造部负责提供基础图并委托设备动能公司或其它单位负责设备安装。
3、其它被委托安装设备的单位根据安装计划与使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协调工程进度,具体组织实施搬运、上位找平、配电、配水及气管等工作。
4、设备安装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有关机械动力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
5、精密、大型、关键、稀有及进口设备的调试由制造部组织,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参加。
第三十四条、设备试运转一般分为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精度试验三个阶段。设备试运转和各项精度检验的记录要齐全。
第三十五条、对于无法调整及消除的问题,从设计、制造、安装及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归纳,反馈信息,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整台设备试运转要做出评定结论,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生产的手续,并注明参加试运转的人员及日期。
第三十七条、设备安装的最后验收,必须在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由制造部、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生产安全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做出鉴定,填写有关施工质量、精度检验、试运转记录等凭证及设备安装验收竣工单。
第三十八条、设备安装验收竣工单一联交设备购置单位存档,一联交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档案室存档,一联交使用单位存档,一联交财务管理部作为列入固定资产的凭证。
第四十条 设备使用初期管理
一、设备使用初期管理是指设备从安装竣工投产到稳定生产这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的管理工作,重点是对大型、精密、关键、稀有及进口设备的管理。
二、设备使用初期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进一步观察和记录设备投产初期运行情况,设备加工精度、性能稳定性及可靠性;
(二)、制造部会同使用单位的设备员、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初期使用发生的故障部位、原因、次数及损失情况进行认真的记录和分析;
(三)、对发现的设备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向制造厂进行信息反馈,以便尽快取得补救和改善;
(四)、对进口设备,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制造部必须认真做好设备档案和资料翻译及归档工作,制造部及时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技术中心(制动研究所)对设备投产后的经济效果进行分析,以评价设备选型工作的质量;提出改善措施,以提高设备的经济效益。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设备前期管理工作的检查,不仅要检查系统的纵向连续性,而且要检查设备的横向的协调性,渠道是否通畅。按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处理,涉及面较广的问题报请主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由于设备可行性分析论证错误造成设备规划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选型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选型不当投资效果达不到论证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选型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关键、稀有设备要考核固定资产完成后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论证报告预定指标(即投入产出比、资金回收期)。对一些初期管理好的设备要建议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前期管理的协调由主管设备的公司领导负责。初期管理结束后,由公司领导组织对有关部门,根据公司《管理标准检查与考核办法》,结合公司方针目标、部门工作计划、个人工作标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制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